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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關對外國專家進出境行李物品的規定

發布時間: 2016-05-04 | 來源: 外專局網站 | 作者:  | 責任編輯: 李錚

外國專家長期來華工作,入境攜帶的行李物品,在旅途自用合理數量內,準予進境。

外國專家(含香港、澳門特別行政區、臺灣地區專家)或華僑專家攜帶進境的圖書資料,科研儀器、工具、樣品,試劑等教學科研物品,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,免征進口稅。教學、科研物品具體內容為:

(1)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、報刊、講稿、音像資料等;

(2)標本、模型、幻燈片;

(3)科學研究、科學實驗和教學用的分析、測量、檢查、計量、觀測等小型儀器、儀表(每個品種一臺);

(4)優良品種植物及種子(限農林類專家研究、教學用);

(5)科研、教學用化學、生化及醫學實驗中所需的試劑、生物中間體和制品、藥物、同位素等特殊專用材料。

以上規定進口的免稅物品,按海關對免稅進口物品的有關規定接受海關監管,未經海關批準不得擅自出售、轉讓,上述免稅物品超過監管期的,可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。

外國專家(工作簽證超過一年的)在簽證有效期內初次來華攜帶進境的個人自用的家用攝像機、照相機、便攜式收錄機、便攜式激光唱機、便攜式計算機,可向海關申請,經審核,每個品種一臺予以免征進出稅。

外國專家取得在華長期居留證件后,可執護照、外國專家證、居留證或暫住證、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向海關一次性申請進口個人安家物品,在自用合理數量內予以免稅(除國務院規定20種商品照章征稅外。

20種商品包括電視機、攝像機、錄像機、音像設備、空調器、電冰箱(柜)、洗衣機、照相機、復印機、程控電話交換機、微型機計算機、電話機、無線尋呼系統、傳真機、電子計算器、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、家具、燈具、餐料等)。

外國專家離華時攜帶出境行李物品,應在離境前執護照、外國專家證、居留證或暫住證、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,向所在地區海關申請并交由海關批準的運輸報關單位運輸出境。